服务条款

I. 来自客户的报价和信息

报价始终不具有约束力。

属于报价的文件,例如插图、图纸、重量和尺寸仅是近似值,除非它们被明确指定为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保留对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不得将它们提供给第三方。 供应商有义务仅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指定为机密的计划提供给第三方。

客户对要提供的信息以及要交付的文件和订单承担责任。

II. 供货范围

供应商的书面订单确认对交货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供应商有时间承诺并及时接受,则如果没有及时的订单确认,则要约。 附属协议和变更需要供应商的书面确认

III. 定价和付款

  1. 价格适用出厂价,不包括包装。 包装不可退货。
  2. 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免费向供应商的付款办公室付款。
  3. 不允许因供应商有争议的任何反诉而拒绝付款或抵消。
  4. 如果延迟付款,每次提醒将收取 2.50 欧元,除非产生了更高的费用。

IV. 交货时间

  1. 交货期需要书面协议。 如果没有达到最后期限并且设置的宽限期到期,客户有权退出。
  2. 如果交货项目在其到期时已离开工厂或已通知准备发货,则满足交货期限。
  3. 如果在劳资纠纷的背景下采取措施,特别是罢工和停工,以及出现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障碍,交货期将适当延长,只要这些障碍可以证明有对交付项目的完成或交付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情况发生在分包商,这也适用。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已经存在的延误期间,供应商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重要情况下,供应商将尽快将此类障碍的开始和结束告知客户。
  4. 如果客户因供应商自身的过错造成延误而遭受明显损害,则在供应商发出违约通知后,客户有权要求对延误进行赔偿,但不包括进一步的索赔。每延迟一周为 1/2%,但总体不超过 5% 因延误而无法按时使用或无法按照合同使用的总交付部分的价值。
  5. 如果应客户要求延迟发货,则在通知发货准备好后 1 个月开始向客户收取存储费用,如果是在供应商的工厂存储,但至少为 1/2%每个月的发票金额。 但是,供应商有权在设定合理期限且未成功到期后以其他方式处置交付项目,并在合理的延长期限内向客户供货。
  6. 遵守交货期以履行客户的合同义务为前提。

V. 风险转移与承兑

  1. 风险最迟在发货时转移给客户,即使部分交付或供应商有其他服务,例如B. 已承担运费或送货及安装。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将由供应商投保,费用由客户承担,以防被盗、破损、运输、火灾和水灾以及其他可保风险。
  2. 如果由于客户负责的情况导致发货延迟,风险自货物准备好发货之日起转移给客户;但是,供应商有义务根据客户的要求和费用为客户购买保险
  3. 客户在不损害第 VII 条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交付的物品,即使它们有轻微的缺陷。
  4. 允许部分交货。

VI. 所有权保留

  1. 直到供应商现在或将来有权向客户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所有经常账户余额索赔),无论法律原因如何,供应商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款的情况下支票或汇票,直到它们以现金完全兑现,即使在续签的情况下)。 供应商始终作为制造商进行加工或改造,但对他没有任何义务。 如果供应商的(共同)所有权因合并而到期,则已经约定购买者对统一项目的(共同)所有权应按价值(发票价值)的比例转移给供应商。 客户以谨慎的商人的勤奋保持供应商的(共同)所有权。 供应商拥有(共同)所有权的货物在下文称为预留货物。
  2.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加工和销售保留的货物。 质押或抵押转让是不可接受的。 客户必须允许供应商及其代表进入货物存放地点。 作为预防措施,买方将因转售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因与保留货物有关的索赔(包括所有经常账户余额索赔)转让给供应商。 应供应商的要求,客户有义务向供应商提供收集债权所需的所有信息,将相关文件交给供应商并通知债务人转让。 供应商可撤销地授权客户以自己的名义为其账户收取分配给供应商的债权。
  3. 如果第三方访问保留的货物,客户将指出供应商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他。 客户承担费用和损失。
  4. 如果客户的行为违反合同 – 特别是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 – 供应商有权

    a.) 撤销销售、加工或安装保留货物的授权,并收取分配给供应商的索赔

    b.) 收回保留的货物

    c.) 要求转让客户对第三方退货的任何索赔。取回或质押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并不构成合同的撤销。

  5. 如果供应商现有的证券价值超过供应商的索偿总额不仅暂时超过 25%,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的要求酌情释放相应金额的证券。

VII. 交付缺陷的责任

供应商对缺陷负责,其中还包括缺乏保证的性能,如下所示:

  1. 所有这些部件或服务均应免费维修、重新交付或重新提供,由供应商选择,计算时间为自因风险转移之日起 12 个月内(无论运行时间如何)在风险转移之前发生的情况,特别是由于设计错误、材料不良或执行缺陷导致无法使用或可用性受到严重损害。 此类缺陷的发现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供应商。
  2. 客户必须遵守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尤其是约定的付款条件。 如果声称存在缺陷通知,则客户可能会在与已发生的缺陷成合理比例的范围内扣留付款。 但是,如果合同是其贸易运作的一部分,则客户只能在提出缺陷通知的情况下扣留付款,其理由不容置疑。
  3. 客户必须在合理的酌情决定下给予供应商修复缺陷所需的时间和机会。 如果这被拒绝,供应商将免除缺陷责任。
  4. 如果供应商允许为他设定合理的宽限期而不修复缺陷,客户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变更)或减少报酬(减少)。
  5. 客户对缺陷提出索赔的权利在所有情况下均在投诉后 12 个月内到期。 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供应商和客户可以同意延长此限制期限。
  6. 缺陷责任不涉及自然磨损,也不涉及由于不正确或疏忽处理、过度压力、不合适的设备、有缺陷的建筑工程、不合适的建筑地面和化学、电化学或需要合同未涵盖的电气影响。
  7. 因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不当更改和维修工作所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
  8. 保修期为 3 个月的维修和 6 个月的更换交付或更换服务。 它至少会运行到交付项目的原始保修期到期。 缺陷责任期限随着业务中断的持续时间而延长,该业务中断的时间是由于对因中断而无法正常运行的部件需要维修、更换交付或更换服务而发生的。
  9. 如果法律规定更长的期限,第 1.5 节和第 8 节中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不适用。
  10. 客户对供应商及其代理人的进一步索赔被排除在外,特别是对交付物品本身未发生的损坏的索赔。 如果在故意、重大过失或缺乏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则此规定不适用。
  11. 编号 1-10 相应地适用于客户因在合同框架内提供的建议或意见或因违反次要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正、更换交付或损害赔偿的索赔。

VIII. 附带义务的责任

如果由于供应商的过错,由于在合同订立前后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其他合同附属条款遗漏或错误执行,导致客户无法按照合同使用交付的物品义务 – 特别是交付项目的操作和维护说明 – 然后进一步的索赔应适用于排除客户的其他人,相应的第 VII 节和第 IX 节的规定。

IX. 客户撤回权

  1. 如果供应商最终无法在风险过去之前完成整个服务,客户可以退出合同。 这同样适用于供应商的无能。 如果在订购类似商品时,如果在数量上无法执行部分交货并且他有合法利益拒绝部分交货,则客户也可以退出合同;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客户可以要求相应减少对价。
  2. 如果出现交付条款第 IV 节含义内的延迟履行,并且客户给予违约供应商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并明确声明他将在该期限届满后拒绝接受服务,并且如果未遵守宽限期,则客户有权撤回。
  3. 如果在延迟验收期间或由于客户的过错而发生不可能,客户仍有义务提供对价。
  4. 如果供应商允许就交付条件所指的由其负责的缺陷的维修或更换交付给予合理的宽限期由于其过错而无果而终,则客户也有权退出。 如果供应商无法或无法维修或更换货物,客户也有权撤销。
  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包括客户的所有其他进一步索赔,特别是撤销、终止或减少以及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包括交付物品本身未发生的损害。

X. 供应商的退出权

如果发生交付条款第 IV 节含义内的不可预见事件,只要它们显着改变经济意义或服务内容或对供应商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如果随后执行发现不可能的,将适当调整合同。
如果这在经济上不合理,供应商有权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 不存在客户因此类撤回而造成的损害索赔。
如果供应商希望行使撤回权,他必须在确认事件范围后立即通知客户,即使最初与客户商定延长交货期。

XI. 管辖地

对于因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 支票和汇票纠纷,如果客户是注册交易商、公法法人实体或公法特别基金,应向供应商总部负责的法院提起诉讼。 供应商也有权在客户总部提起诉讼。 德国法律适用于合同关系。

  1. 对于发射器和整流管以及真空电容器,保修期最长为 2,000 个工作小时。 交货后6个月。
  2. 偏离这些规定需要供应商的明确同意才有效。